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
 

           

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鼓藝社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
 

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鼓藝社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
  1. 宗旨:為協助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鼓藝社順利進行各項訓練、比賽、表演等活動,特成立本校鼓藝社學生家長後援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2. 組織系統


  1. 本會以本校鼓藝社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,得另聘熱心人士為榮譽會員,議決本校鼓藝社有關訓練、上課收費、支援比賽及表演、聘任指導老師,尋求社會資源等相關事宜。
  2. 本會定期會員大會於每學年初及學年末各召開一次,另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決議事項以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決定之。
  3. 本會召開大會時,應邀請本校校長、學務主任、訓育組長、鼓藝社社長、相關教師、家長會長及輔導會長參加。會議紀錄應送交家長會及校方備查。
  4. 本會設會長一人,綜理會務,由本會當然會員互選之,任期為一年一任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卸任的前一任會長聘為本會輔導會長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  5. 本會設副會長二至五人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人選由會長遴薦、或會員推薦,經大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為一年,得連任之。
  6. 本會下設委員會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各組長、班主任等幹部組成,執行本大會所議決事項,及處理本會日常業務。
  7.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得邀請校長、學務主任、鼓藝社相關教師,鼓藝指導老師,家長會長及輔導會長等參加。會議紀錄應送交家長會及校方備查。
  8. 委員會下設陪訓組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財務組、總務組等,每組均設組長一人、副組長數人,人選由會長遴薦,或副會長兼任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
 11.陪訓組下各班級設班主任一人、副班主任一至三人,由會長遴薦,或副會長兼任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擔任上課和集訓助理,管理學生     ,整理場地,架設、收拾鼓具。協助排定外聘教師上課時間表,聯繫外聘指導老師,統計外聘教師上課鐘點費。通告家長學習概況等工作     。

 12.活動組於鼓藝社參加比賽、表演等活動時,引導學生演出;協助搬運鼓具、物品,架設、收拾鼓具;幫助學生化妝及著裝;表演服裝租借     、保管;處理學生餐點。負責各項活動的聯繫、流程安排、場地整理。辦理家長聯誼等工作。入選學校代表隊之學生家長為活動組的當然     組員。

 13.行政組協助鼓藝社文書處理、會議紀錄、印發通知,製作節目表、海報、網頁,學生資料之建檔與保管,活動照片、資料之收集與建檔整     理,協調練習場地,保管印信,聯絡傳播媒體等工作。

 14.財務組負責學生學費收納,教師鐘點費支付,捐款收納,活動支出,經費收支。帳務處理,經費收支明細表之公告,存摺之保管。尋求爭     取社會資源、資金等工作。

 15.總務組負責登記、協調、勘查與佈置活動場地。準備比賽餐點、用品,客貨車承租,鼓具搬運、保管,佈景製作。團服訂做、分發。教材     教具訂購。財產管理,印信保管等工作。

 16.本會聘請本校學生家長會長為名譽會長。

 17.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會長推薦,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,任期與該任會長相同。

 18.本會所有人員均為義務性無給職,亦不得支領加班費、車馬費、誤餐費等。

 19.本會經費收入均納入本校學生家長會社團經費特別帳戶中,專款專用。每學年末應公告本學年度經費收支明細表。

 20.本校鼓藝社解散或撤銷時,本會亦解散,剩餘財物由本會會同學校相關單位處理歸公事宜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有財產。

 21.本章程於本校校長或家長會長異動時,應呈送一份備查。

 22.本章程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會簽家長會及學校相關單位,經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制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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