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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鼓藝社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台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鼓藝社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11.陪訓組下各班級設班主任一人、副班主任一至三人,由會長遴薦,或副會長兼任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擔任上課和集訓助理,管理學生 ,整理場地,架設、收拾鼓具。協助排定外聘教師上課時間表,聯繫外聘指導老師,統計外聘教師上課鐘點費。通告家長學習概況等工作 。 12.活動組於鼓藝社參加比賽、表演等活動時,引導學生演出;協助搬運鼓具、物品,架設、收拾鼓具;幫助學生化妝及著裝;表演服裝租借 、保管;處理學生餐點。負責各項活動的聯繫、流程安排、場地整理。辦理家長聯誼等工作。入選學校代表隊之學生家長為活動組的當然 組員。 13.行政組協助鼓藝社文書處理、會議紀錄、印發通知,製作節目表、海報、網頁,學生資料之建檔與保管,活動照片、資料之收集與建檔整 理,協調練習場地,保管印信,聯絡傳播媒體等工作。 14.財務組負責學生學費收納,教師鐘點費支付,捐款收納,活動支出,經費收支。帳務處理,經費收支明細表之公告,存摺之保管。尋求爭 取社會資源、資金等工作。 15.總務組負責登記、協調、勘查與佈置活動場地。準備比賽餐點、用品,客貨車承租,鼓具搬運、保管,佈景製作。團服訂做、分發。教材 教具訂購。財產管理,印信保管等工作。 16.本會聘請本校學生家長會長為名譽會長。 17.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會長推薦,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,任期與該任會長相同。 18.本會所有人員均為義務性無給職,亦不得支領加班費、車馬費、誤餐費等。 19.本會經費收入均納入本校學生家長會社團經費特別帳戶中,專款專用。每學年末應公告本學年度經費收支明細表。 20.本校鼓藝社解散或撤銷時,本會亦解散,剩餘財物由本會會同學校相關單位處理歸公事宜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有財產。 21.本章程於本校校長或家長會長異動時,應呈送一份備查。 22.本章程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會簽家長會及學校相關單位,經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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